招标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书初步审查将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⑴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⑵审查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评委会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⑶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一般以单价为基础修改总价。只有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⑷评委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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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具体流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另外,在第五项可以增加资格预审。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递交资格文件、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公司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此时的招标公告实际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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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与被监督单位的权力、义务,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六)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处理。第十五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批准。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核实。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监督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