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投标书编写时间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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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资料
 

投标价

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1)为根据。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2)。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4、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5、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

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3)和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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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2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3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4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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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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