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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资料
 

投标价

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1)为根据。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û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Χ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2)。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4、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5、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

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3)和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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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2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3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4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δ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δ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û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δ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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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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