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4、本须知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公证**公证。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且应由公证**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公章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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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编制大纲
一、覆盖专业
以下所有行业的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型的投标书均可以制作
农业、建筑、电子、机械、建筑材料、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医药、旅游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新能源、生态农业建设和环境工程等多个专业。
二、编制大纲
一般货物标编制大纲如下:
**部分 投标书
一、 投标书
二、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三、 投标报价表
四、 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
五、 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 业绩清单
第二部分 技术响应方案
一、 技术参数
二、 技术规格偏离表
第三部分 售后服务计划
一、 公司简介
二、 已做工程简介
三、 维修技术人员情况
四、 应急维修的时间安排
五、 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六、 主要零配件价格
七、 其他服务承诺
第四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 投标人资格声明
三、 投标人营业执照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生产厂家授权书
六、 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材料
七、 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复印件
一般工程标编制大纲如下:
**部分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
一、 投标书
二、 投标担保
三、 承诺书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二部分 报价清单
第三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一、 编制依据、范围及原则
二、 工程概况
三、 施工组织结构
四、 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五、 设备清单
六、 工程施工方案
七、 预防措施
八、 施工临时措施
九、 工期及其他保证措施
十、 冬季和雨季施工安排
十一、 质量保证措施
十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十三、 环境保护以及水土保持措施
第四部分 投标人企业概况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安全生产**
四、 税务登记证
五、 公司简介
六、 近几年业绩及安全生产情况
七、 法人身份证件
八、 工商年检证明
九、 负责任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资质
第五部分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第六部分 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清单
一、 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二、 施工人员清单
一般服务标编制大纲如下:
一、 投标函
二、 开标一览表
三、 资格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5. 投标人资格声明
四、 服务经费测算明细表
五、 工具及物耗品清单
六、 项目主管、保洁等人员介绍
七、 近三年类似项目一览表
八、 服务方案
1. 人员配备及培训方
2. 服务管理方案和标准
3. 内部管理架构
4. 服务承诺
5. 优惠条件及合理化建议
九、 投标人情况简介
1.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财务状况
2. 项目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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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企划提供:
√招投标书(中标率高,价格低)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立项、批地、申请银行、政府补贴)
√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案例多,经验丰富)
√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专项资金)
√商业计划书(融资或者企业自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稳定回报论证报告(3A甲级资质)
√鸟瞰图/平面图(3D建模技术)
√高端画册(精美,有图有真相)
√概念规划设计文本(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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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