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海城街道拆迁安置纠纷 找孟文静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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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律所合伙人律师,**的行政诉讼**、国内**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目前李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

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赢得了业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

 

(声明:如果同行们觉得我们做的足够好就努力加油去学习前进,但请不要直接剽窃我们的成果去欺骗善良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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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赢得了业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孟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律所合伙人律师,**的行政诉讼**、国内**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目前李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李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

业务领域  重大、疑难、复杂及群体性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强制拆迁维权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

部分征地拆迁已结或正在进行的案件:

华北地区

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理想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东北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华东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中南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西南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西北地区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全国专车**案”四次延期

终出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2015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两名乘客从八一立交桥送至济南西客站,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委托代理律师李文谦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李文谦律师对此次处罚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严谨的分析。但因法律法规的缺失,先后延期四次,一直悬而未决。

2016年7月28日下午3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今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这也为“全国专车**案”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代理律师李文谦也向采访的记者表示,对于陈超的案子,他们一直持有较为乐观的态度,“目前从出台的新政来看,我们持续保持乐观的态度。”而对于很多外界人士猜测该案之所以不判是因为新政尚未出台,李文谦表示对此不便发表意见,“但新政本身对网约车这种出行方式还是积极肯定的,这确实也是我们持续保持乐观的一个理由。”李文谦认为,此次新政的出台,对于整个出行市场的影响是颠覆性的,促进了“互联网+”出行,回归了市场主导,使网约车从法律的“灰色地带”走到了阳光下,使得大家出行更加高效和便利。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倒数第二天,**后一个工作日, “全国专车**案”历经四度延期后,终于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迎来期待已久的判决结果,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陈超的处罚,即撤销鲁济(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国专车**案”是一场漫长的诉讼,但却也是一个激动人心的诉讼,因为这场诉讼不仅推动着我国法律的变革与新生,也使得司法正义得以集中昭显!

(新京报)11月29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意见》,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11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其中提到,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高法今天发布的《意见》中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为协调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

对于法院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方面的具体工作部署,**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截至目前,**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此外,**高法目前正在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同时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此外,**高法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开展工作

 

河南省政府责令周口市回应王娜娜信息公开申请

(北青网)备受公众关注的“王娜娜被顶替上大学事件”又有**进展。因周口市政府公开的调查报告中,未涉及王娜娜申请公开的“被处分的九人涉及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罚依据”等问题,王娜娜向河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前,河南省政府回应,责令周口市对王娜娜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近日,河南省政府对王娜娜的申请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河南省政府认为周口市政府有义务区分不同情况逐一予以答复,且认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说法没有证据。

王娜娜的代理律师李文谦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周口市政府必须要对“被处分的九人涉及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罚依据,申请公开联合调查组由哪些部门、单位组成,其合法性依据是什么”两大问题进行答复,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此前,周口市政府通报了在调查组给出的**终处理意见中,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原相关负责人周文一、杜纪格、武朝明,周口市公安局郭爱华、潘子建、侯长建,沈丘二高秦淼、王素华、胡筱林等9人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并没有人员涉及犯罪。

“王娜娜事件”调查组还原了当事人被顶替上大学的过程,但周口市政府没有对王娜娜提出的其他疑问进行回答。






  听证会,已成为普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征收方面,往往存在着被征地方不满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情形,因此,听证会亦扮演着人民政府倾听民意,加强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便捷高效沟通的重要角色。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方面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做好听证会笔录。

    关于征地听证会的具体内容,主要规范在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我们将对该《规定》中的核心内容采取提问方式进行解读,拟计划分3次介绍完毕。下面先介绍**部分内容。

1.征地听证会应如何启动?

《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属于召开听证会的范围,但必须要由当事人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才能启动征地听证程序。

2.征地听证会应遵循哪些原则进行,应保护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规定》第四条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由此可知,征地听证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公开的含义不仅包括公开举行听证会还包括其他人可以申请旁听。

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就是倾听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必须保护当事人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3.申请征地听证会的时限是多久?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得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并书面记载。法谚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此处也有相通之处,不及时申请听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丧失申请听证的权利。

4.申请征地听证会而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因此,申请征地听证会而不被受理的情形包括两种具体情况:**,申请人与听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即申请主体不适格;第二,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才提出申请召开征地听证会,即超期申请。若申请不被受理,则要由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听证。

征地听证会的那些事儿(中)

在《征地听证会的那些事儿(上)》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征地听会如何启动,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并保护当事人的哪些权利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了申请征地听证会的时限要求以及不予受理的2种具体情形。想必各位读者已经对征地听证会有了基本的了解与认知。在本次的介绍解读中,我们将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听证会文书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听证会文书主要包括:听证会申请书、听证会通知书以及听证会笔录。

1.怎样制作征地听证会申请书?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由上述法条可知,听证会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以及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与此同时,还应当提交申请听证会的相关材料。一方面包括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另一方面包括支持申请听证会具体听证事项、依据以及理由所需的证据材料。

2.征地听证会通知书具体包含什么?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五)注意事项。”该条还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在听证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机构发出《听证通知书》是通知听证参与人(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参加听证会的必备法定程序,且应于听证会召开前7个工作日发出送达双方。《听证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听证事项与依据、听证时间与地点、听证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听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等。

3. 征地听证会笔录都记录哪些内容?

《规定》第十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公开情况;(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该条还规定,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全部内容计入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部分的介绍到此结束,第三部分(即**后一部分)将介绍征地听证会的开会程序,听证参与人是否可以不参加,听证会的延期、中止和终止规定以及征地听证会对征地行为的影响等内容。敬请期待吧!

 

征地听证会的那些事儿(下)

在前两次的介绍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听证会启动、应遵循原则、申请时限、不受理情形以及常见文书格式等方面的内容。本次将介绍该《规定》**后的核心内容。

1.征地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规定》第九条规定:“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四)**后陈述;(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由上述规定可知,征地听证会**步是听证会主持人介绍本次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员、记录员是谁,听证会事项和事由,并告知听证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遵循的义务。征地听证会第二步是听证会的关键环节,即听证参与人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与辩论,双方提出己方的意见、理由与依据。该环节对**终的听证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该认真准备。征地听证会第三步就是双方进行**后的陈述,然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厅听证会结束。

2.听证参与人能否不参加征地听证会?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第二十七条规定,“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因此,是否可以不参加听证会要根据听证参与人的身份而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原则上,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准时到场,若有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经听证支持人允许中途退场,则是允当事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否则将视为放弃听证。对于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而言,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必须派人参加听证会,不得放弃。故,该《规定》对二者是否可以不参加听证会的规定是不同的,承担的责任亦不相同。

3.关于征地听证会延期、中止和终止的规定有哪些?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可知,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听证会的延期、中止和终止事由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它们之间是具有本质上区别的。听证会的延期和中止表明听证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出现了法定事由,听证会暂时不能进行,待法定事由消失之后,听证会是仍要继续进行的。而听证会的终止则不同,出现终止的法定事由之后,听证法律关系就不复存在,其已经归于消灭,不能再继续进行。

4.征地听证会对征地行为的影响是什么?

《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听证会召开的目的,就是将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摆到明面儿上来,让**了解。因此,当事人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希望期许通过听证会这个平台记载到听证笔录上,而听证笔录将会同“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一起报批上级部门,审核批准部门将会综合全面考量后**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至此,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核心部分的三次介绍解读已经全部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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