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古城街道居民住宅拆迁补偿纠纷 找浙江律师孟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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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这几类人有权分配吗?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村民,是指依法取得住所地村、组户籍,且与该农村集体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具有该农村集体组织所在地户籍,户籍与村民资格有着**为密切的关系;(2)户籍关系依法取得,村民户籍的取得应当符合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相关登记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3)与该农村集体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村民收养的子女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农村村民收养的子女只要依据《收养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已在当地农村集体组织落户,就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村民收养的子女即使暂时没有承包土地,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擅自收养的,不参加集体分配。

二、进城务工的农村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

农村村民进城务工只是为了挣钱补贴生产和生活所需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这是值得鼓励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农村来到城镇,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各种收益的分配,不能取消其地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因此,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考取了公务员不应再参与分配。

三、农村籍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后仍享有户籍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农村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是基于学校学籍规定的需要。他们离开村集体组织并非为了就业,他们在校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有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会加重其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仍应看做其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应该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四、农村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

农村出嫁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视具体情况确定:(1)出嫁女已嫁出,其户籍尚未迁出,如果在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从其他各方面已经享有了其后来所在村集体组织收益的分配,那么就不参与分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2)出嫁女虽已嫁出,其户籍尚未迁出,而在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来加入的村集体的利益分配,可以认定其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与其原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五、农村籍现役军人分配

在部队服现役的农村籍义务兵。服役期间,享有原籍所在村村民的同等分配权。部队军官和士官,不参与原籍所在村的集体分配。但士官中途复原、国家未能安排工作的,应从回村之日起与村民同等对待。与家庭为城镇居民的现役军人结婚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未能随军或不能迁往城镇的,在其原籍应与村民同等待遇。

六、计划生育分配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在子女14周岁以下领取独生子女证和采取了节育措施的夫妇,其子女应按独生子女对待。对已超过年限但从未享受过集体分配优待的独生子女户,在集体重要财务分配时,亦应享受一次与年限内其他独生子女户同等的优待份额,以后即不再享受任何优待。早生早育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者,不予分配。

七、农村服刑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

服刑人员的村民资格并不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其仍然享有被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但是,在具体数额分配上,鉴于这类人员的特殊性,还应当根据是否实际关押、是否完整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义务区分对待、灵活处理。

八、农村妇女婚后土地补偿费分配

农村妇女与城镇二代居民(男方及其父母均系城镇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未迁往城镇,出具了男方及其父母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与本村以外农民或城镇一代居民(男方父母系农村户口)结婚的农村妇女,都应户随人走,原则上不再参加其原籍所在地的分配。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现住地应保留其户籍,不得强迫迁出。自愿迁出的,也不得阻拦。无论其户籍落实在哪一方,都应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



(声明:如果同行们觉得我们做的足够好就努力加油去学习前进,但请不要直接剽窃我们的成果去欺骗善良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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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律所合伙律师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孟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QQ咨询:1307886692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律所合伙律师,**的行政诉讼**、国内**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目前李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李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QQ咨询:1307886692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复杂及群体性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强制拆迁维权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

 

部分征地拆迁已结或正在进行的案件

 

 

 

 

 

华北地区

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理想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天津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取得良好进展。

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北京延庆宅基地买卖纠纷,律师起诉后,双方友好协商中。

北京延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双方积极协商。

 

 

东北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华东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强拆案件,正在进行法律程序。

安徽阜阳颍泉区棚户区拆迁补偿纠纷,律师介入,法律程序正在进行。

江苏泰兴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正在启动法律程序。

江苏泰州企业拆迁补偿纠纷,律师针对政府违法点已起诉。

 

 

 

 

 

 

 

中南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西南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四川成都新建县王女士,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经律师代理后,仅开庭一次,便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王女士拿到补偿款后,满意撤诉。

广西梧州藤县违法征收林地,律师已起诉,案件正在进行。

西北地区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陕西西安沣东新城强拆案,律师起诉后,政府与当事人积极协中。

 

 

“全国专车**案”四次延期

终出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2015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两名乘客从八一立交桥送至济南西客站,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委托代理律师李文谦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李文谦律师对此次处罚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严谨的分析。但因法律法规的缺失,先后延期四次,一直悬而未决。

2016年7月28日下午3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今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这也为“全国专车**案”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代理律师李文谦也向采访的记者表示,对于陈超的案子,他们一直持有较为乐观的态度,“目前从出台的新政来看,我们持续保持乐观的态度。”而对于很多外界人士猜测该案之所以不判是因为新政尚未出台,李文谦表示对此不便发表意见,“但新政本身对网约车这种出行方式还是积极肯定的,这确实也是我们持续保持乐观的一个理由。”李文谦认为,此次新政的出台,对于整个出行市场的影响是颠覆性的,促进了“互联网+”出行,回归了市场主导,使网约车从法律的“灰色地带”走到了阳光下,使得大家出行更加高效和便利。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倒数第二天,**后一个工作日, “全国专车**案”历经四度延期后,终于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迎来期待已久的判决结果,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陈超的处罚,即撤销鲁济(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国专车**案”是一场漫长的诉讼,但却也是一个激动人心的诉讼,因为这场诉讼不仅推动着我国法律的变革与新生,也使得司法正义得以集中昭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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