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小课堂(10)】政府违法征收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规定,“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因此,当政府违法征收时,应当由违法征收的政府部门进行赔偿。
这里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认政府违法征收?二是确认政府违法征收后,政府不给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怎么办?
针对**个问题,当发现政府违法征收后,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以确认政府征收行为的违法性。(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针对第二个问题,《国家赔偿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赔偿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政府征收行为违法,若政府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有异议,则要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征迁小课堂(11)】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迁小课堂(12)】拆迁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对拆迁户不利,该如何解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所签订的拆迁协议通常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格式条款在拆迁双方进行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就已经拟定完毕,拆迁户没有机会与征收人进行平等的协商,而格式条款可能隐含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征收人不能“任性”的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其不能加重拆迁户责任,排除拆迁户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并要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第二,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采取对征收人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虽然如此,但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还是应该要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及时发现异议之处,及时协商,增加相关的补充协议。
【征迁小课堂(1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包括那些内容?又该怎样发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阅读的地点,对于规模较大的征收,应刊载在当地的报纸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征迁小课堂(14)】房屋产权调换一定要在原地段吗?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有两种情形:一是改建地段,一是就近地段。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就近地段调换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规划该建设用地及附近不得再建住宅的,则原房屋使用人就不能强行要求在原有地段进行调换。
【征迁小课堂(15)】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3)有提出建议、意见、异议以及听证的权利
(4)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的义务: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征迁小课堂(16)】如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应遵循下列步骤: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迁小课堂(17)】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有效与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有效的条件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无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该协议(决定)便无效: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征迁小课堂(18)】房屋被征收后能否获得政府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被征收人应该详细了解其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再看是否符合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
【征迁小课堂(19)】是否可以暴力拆迁或者暴力抗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人不可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拆迁,被征收人也不可采取暴力手段抗拆。
【征迁小课堂(20)】养猪场、自留山被征收后的补偿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详见征迁小课堂(3、4、5)】
但具体到不同的征收客体,就会有不同的征收补偿。
养猪场的所有权人在其养猪场被征收后,应获得以下补偿: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猪圈及其他附属设施;
(3)因征地造成的养猪场拆迁补偿;
(4)猪仔的损失补偿;
(5)临时安置补偿;
(6)经营损失补偿;
(7)一定的征地拆迁奖励补偿。
1981年3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自留山的使用权人在其自留山被征收后,应获得以下补偿:
(1)自留山上的柴薪、草药等其他作物的损失补偿;
(2)自留山被征收后不能放牧、不能堆肥等生产经营损失补偿;
(3)自留山使用权丧失的补偿(类似土地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一定的征地拆迁奖励补偿。
【征迁小课堂(21)】商品房小区配套建筑被征收谁是被补偿人?
一般来说,除非另有约定,商品房小区内配套建筑设施包括公共车棚和地上车库以及健身房等都是由该小区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也购买了共有部分的产权,所以征收的受益人是小区业主。征收被补偿人应当是所有的小区业主,由其分配补偿款。
【征迁小课堂(22)】违法征收政府要赔偿损失吗?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亦规定,“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在遭受政府违法征收时,可以向政府要求赔偿。
【征迁小课堂(23)】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指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6种。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 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5.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6.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征迁小课堂(24)】非被征收人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非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代理人代为签署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征收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署的补偿协议效力待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对该协议追认后,合同才生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及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针对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经过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追认,则可生效。
【征迁小课堂(25)】入赘女婿或者嫁入媳妇能否获得征地补偿?
对于嫁进村里的媳妇或者因结婚搬入村里的女婿,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说,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所以,无论是嫁入的媳妇还是入赘的女婿,只要在该村落户生活,尽到一般村民应尽的义务,则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如果婚后户籍未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可以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对这部分人也常常予以认可。这样的情况通常包括独生女的入赘丈夫及其所生子女;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理由正当且符合老有所养的精神,其所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等。
此外,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情况迁移户籍,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时,如果原居住地土地被征收,则因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在原居住地仍保留承包地,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不能获得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土地补偿费。若此时新户籍地所在地土地被征收,因为未获得承包土地,那么就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可以作为新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拓展:外嫁女能否获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
【征迁小课堂(26)】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与职工买断工龄及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性质相同,其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具有专属人身特定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根据国家政策,土地补偿费是用于发展农业再生产的费用,并非直接用于消费。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的灭失意味着其生存基础受到严重的限制,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的一种补偿,具有人身依附性质,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征迁小课堂(27)】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有哪些?
**,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所有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集体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后的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第二,重新择业安置。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建设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将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分红收益。
第四,异地移民安置。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异地移民安置。
【征迁小课堂(28)】承包人对安置不满,能否要回自己的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当予以支持。”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支持。”
因此,承包人的承包地被征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若其对统一安置不满,可以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征迁小课堂(29)】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需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在我国,土地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需提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明,农民个人要提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如:土地承包证。
2.地上附着物估价证明,包含房屋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3.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土地征收申报文件材料,包含城乡规划资料、勘测定界图纸和技术报告、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5.土地征收方案。
6.批准土地征收的文件,一般表现为**或者省级政府的征地批文。
7.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等资料。
8.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等资料。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迁小课堂(30)】养殖水面被征收如何补偿?
养殖水面被征收后,区县级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给予承包人土地征收补偿费。养殖水产品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使用土地时间结合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时期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养殖器具及其有关附属设施按实物清点造册经评估后,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使用土地亩均计算并经评估后,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养殖水面全部被征收的,按实物清点造册经评估后,以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承包人经营养殖期间投入的先期费用和设施,应当先分摊和折旧并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剩余期限的营业收入损失也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迁小课堂(31)】村民为迁入户口而作出放弃分配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在经办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该种情况:某村民为把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以头口或书面形式承诺,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征地补偿的分配权利。但在真正遇到征地拆迁时,该村民往往反悔,以当初为迁入户口而不得不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为理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承诺无效。
关于该问题,我们应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分配权分开看待。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取得分配权的前提,没有成全资格便无分配权。有成员资格的村民可以放弃分配权,但该放弃的方式必须是明示。因此,若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明示承诺放弃分配权利,只要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故,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反悔认为该承诺无效的诉求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征迁小课堂(3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进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依照国家有关抵押的法律执行。而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在处置房屋所有权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果补偿的金额超过了抵押房屋所抵押的价值,超过部分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征迁小课堂(32)】农村服刑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服刑人员的村民资格并不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其仍然享有被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但是,鉴于这类人员的特殊性,在具体的分配数额上,还是有区别的。
一、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
该类人员由于并没有实际被关押,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义务履行并未受到影响,因此,其与其他村民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上应适用同样的标准。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
该类人员,尤其是被关押时间较长的服刑人员,虽然其亲属可以代为履行村民义务,但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不否定其村民资格、不剥夺其收益分配权的情况下,可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其收益分配权给予一定的限制。
农村服刑人员其原承包地一般应交其家属继续经营,国家征收承包地时,应分得被征收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没有家属的,其承包地和应享有的土地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应由其所在村组代为管理,待其刑满释放后交付本人。
【征迁小课堂(33)】在何种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此可知,在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房屋征收决定要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之所以要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被征收人数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需做好深入细致的准备工作;
第二,要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对重要的事项更需要规范决策程序,促使政府更为慎重的行使征收权这一公权力。
此处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数量较多”该如何界定?二是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征收决定,是否要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针对**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数量较多”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相关的解释。“数量较多”属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政府在具体决策过程中通过裁量来加以规定,但各地政府应逐步形成惯例,不能随意改变。
**发布的国发[2010]33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解答了上述第二个问题。该《意见》第11条规定:“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因此,房屋征收决定若涉及到数量较多的被征收人,其作出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在讨论决定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便是违法的。
【征迁小课堂(34)】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标准是什么?
附着物的评估标准: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在建工程的评估标准: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临时建筑的评估标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的残值。
【征迁小课堂(35)】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的两种情况
在征收房屋时,往往会对房屋的附属物一并进行征收。但在对房屋附属物进行征收时,会面临不同的征收补偿。
一、合法拥有、证照齐全、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该部分附属物的征收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并来带一定的损失,又因为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在征收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相关设备移机、初装、开通,室内的单项装饰装潢的拆除补偿、观赏性花木的拆除补偿及户外构筑物的拆除补偿等。但该征收补偿标准要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二、未经过合法审批手续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对于这部分,一般不能给予补偿,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标准要低于合法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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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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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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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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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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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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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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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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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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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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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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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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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取得良好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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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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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宅基地买卖纠纷,律师起诉后,双方友好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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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双方积极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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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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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 |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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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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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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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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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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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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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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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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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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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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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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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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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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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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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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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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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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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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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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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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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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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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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强拆案件,正在进行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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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颍泉区棚户区拆迁补偿纠纷,律师介入,法律程序正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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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正在启动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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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企业拆迁补偿纠纷,律师针对政府违法点已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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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地区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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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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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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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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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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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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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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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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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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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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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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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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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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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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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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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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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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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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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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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新建县王女士,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经律师代理后,仅开庭一次,便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王女士拿到补偿款后,满意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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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藤县违法征收林地,律师已起诉,案件正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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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 |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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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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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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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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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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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沣东新城强拆案,律师起诉后,政府与当事人积极协中。 |
“全国专车**案”四次延期
终出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2015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两名乘客从八一立交桥送至济南西客站,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委托代理律师李文谦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李文谦律师对此次处罚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严谨的分析。但因法律法规的缺失,先后延期四次,一直悬而未决。
2016年7月28日下午3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今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这也为“全国专车**案”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代理律师李文谦也向采访的记者表示,对于陈超的案子,他们一直持有较为乐观的态度,“目前从出台的新政来看,我们持续保持乐观的态度。”而对于很多外界人士猜测该案之所以不判是因为新政尚未出台,李文谦表示对此不便发表意见,“但新政本身对网约车这种出行方式还是积极肯定的,这确实也是我们持续保持乐观的一个理由。”李文谦认为,此次新政的出台,对于整个出行市场的影响是颠覆性的,促进了“互联网+”出行,回归了市场主导,使网约车从法律的“灰色地带”走到了阳光下,使得大家出行更加高效和便利。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倒数第二天,**后一个工作日, “全国专车**案”历经四度延期后,终于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迎来期待已久的判决结果,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陈超的处罚,即撤销鲁济(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国专车**案”是一场漫长的诉讼,但却也是一个激动人心的诉讼,因为这场诉讼不仅推动着我国法律的变革与新生,也使得司法正义得以集中昭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