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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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财产包括: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1.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A.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B.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b.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c.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C.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b.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c.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审核重点

(一)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投资总额”项

(二)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自然人

(三)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投资者须成立满1年,并有实际经营活动,在审计报告中显示。成立不满1年的投资者可提供其上一层投资者的审计报告,并满足前述条件。

(五)中方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高于本公司的总资产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六)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七)同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全部到位)及业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要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应为外国投资者)

(九)合同、章程要签署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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