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建立代码统一标识制度的意义: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此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代码证书1998年以前分**、事业、企业和社团法人及分支机构共8种证书,1998年统一更换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卡3款。3款具有同等效力。
组织机构代码证
代码是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523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其表示形式是8位本体代码,1位校验码和一个连字符构成,如:00000000-0,并附以条形码,以便于机器识读。代码具有如下特性:**性、完整性、统一性、准确性、无含义性和终生不变性。在单位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如: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地称之为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要件。而法人代码证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又分很多类型,在办理代码证书的过程中,划分了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事业法人、事业非法人;社团法人、社团非法人;**法人、**非法人;个体、工会法人、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其它类型共1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