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汪家乡承包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咨询北京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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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赢得了业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孟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律所合伙人律师,**的行政诉讼**、国内**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目前李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李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
 
(声明:如果同行们觉得我们做的足够好就努力加油去学习前进,但请不要直接剽窃我们的成果去欺骗善良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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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征地拆迁已结或正在进行的案件:

华北地区

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理想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东北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华东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中南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西南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西北地区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以拆违代替拆迁”,违法!

近期,本律师团代理了一件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房屋征收案件。在该案件中,由于征收人(县政府)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以及不透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期限)一天一天临近,征收人看到还有十几户仍不签订协议,便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始调查我方当事人房屋的合法性,并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屋逐一认定为“违章建筑物”,随后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我方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当然,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限期拆除房屋,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给予我方当事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这便是近几年来,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新拆迁模式的典型做法。

“以拆违代替拆迁”一般是指在政府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的期限到期后(不排除未到期的情形),政府部门便对仍未签字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合法性调查,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或者没有“房产证”等理由,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依据《城乡规划法》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甚至进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一种拆迁模式。

“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新拆迁模式的形成,与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称“新拆迁条例”)有直接关系。

《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将会被依法处理(拆除),且不予补偿。征收人正是依据这条规定,为其“以拆违代替拆迁”找到了“合法”的拆违依据。如此一来,征收人不但可以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还能为自己的拆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规避违法拆迁的法律风险,甚至不用支付征收补偿。

但是,“以拆违代替拆迁”确实是违法的!

首先,对“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征收人只有在充分考虑该申辩意见后,才能**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征收人还享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征收人并不会告知被征收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不会采纳申辩意见,并且在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就将被认定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即,在是否为“违章建筑”还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注意: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不得进行行政强制行为)进一步审查核实之际,被征收人为完成拆迁任务,便将房屋违法强制拆除。因此,被征收人的“拆违”行为违法。

另外,很多无证房屋,并不是被征收人不想办理证件,而是当地政府部门基于各种原因不作为而导致。因非被征收人的原因而让被征收人承担该不利后果,明显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其次,“拆违”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是否适用?

被征收人“拆违”一般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实施,而很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在2008年之前已建设完毕,该法只能对其实施以后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不能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进行规制,即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2008年之前建设的房屋并不在《城乡规划法》的规制范围之内,适用《城乡规划法》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房屋在2008年之后建设完毕,也存在违法拆除的可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中,很多房屋已经建设完毕超过2年,这期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来审查所建房屋是否合法,但在拆迁之际,政府部门却来进行调查查处。但根据上述规定,处罚期限已超过2年,即便存在谓的“违章建筑”,也已经超过处罚的期限,被征收人无法律依据且无权再针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罚。

**后,“以拆违代替拆迁”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很显然,征收人的真正目的是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物之际,逼迫被征收人拆除房屋,以配合当地的拆迁工作。该拙劣逼迁手段,已经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是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建设的,并愿意为地方发展作出贡献。但经济发展建设不能以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只有在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房屋拆迁活动才是合法的,否则,违法拆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所有的房屋在遭遇拆迁的时候都可能会被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以加快拆迁的进程,但一旦这样做,也会埋下深深的违法根源,即使房屋被拆掉,征收人在事实和法律上也是无法站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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