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河埠乡商铺拆迁找北京孟文静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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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资料
 
 

华北地区

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理想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东北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华东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中南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西南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西北地区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初步界定

    我国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或者房屋征收活动时,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这似乎一个**的理由,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任性”征收。然而,“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具有什么内涵?应该由谁来界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对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具体法律条文体现如下:

    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

《物权法》第42条**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都规定,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就可以进行征收活动。在《物权法》起草时,就有学者提出,要对“公共利益” 采取列举式或者下定义式进行细化并加以界定,但有学者反对认为“公共利益”因人因时因地都有不同的解释与理解,如果给其下一个定义,便是用立法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死死锁住,不利于适应多变的社会生活。因此,**终的《物权法》也没有正面给出解释,而是采取了像以往法律一样回避的手段。

但在2011年1月21日,我们迎来了福音,**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不管怎么样,该条例在“公共利益”的立法上都算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上述规定可知,该条例对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进行了回答。这使我们眼前一亮,此条的规定可谓是该条例的**亮点之一。或许,我们可以从中尝试着对“公共利益”的特点进行提炼总结。

1.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一部分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人。如果,受益主体是某一具体的人,那就是个人利益;如果,受益主体是某部分特定的人,那就是集体利益。以上两种都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必须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具有广泛普遍性。

2.公共利益的本质抽象性。

公共利益所受的影响因素众多,致使其界限模糊不清,很难以具体的利益表现出来。虽然公共利益可以在不同领域借助不同的载体,通过具体的形式予以表达,但其本质上任然是抽象的。

3.公共利益的表现多样性。

公共利益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例如,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科教文卫事业,社会福利,城市改造等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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