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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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资料
 
 临沂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更名?

一、更名的分类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

(一)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第5项至第15项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6、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7、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8、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9、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0、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1、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2、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4、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5、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更名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填报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且按第二条第(一)款第1条-第4条要求提供相关的更名申请材料。更名申请材料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提交到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若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生更名,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3个月内,按第二条第(一)款第1条-第4条要求提交更名申请材料到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

2、地方汇总与审核。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企业更名的分类以及变更后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属于“复杂更名”,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企业于发生变更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按第二条第(二)款第5条-第15条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并对企业的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判断变更后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

3、材料报送。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材料,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注明属于“简单更名”还是“复杂更名”,明确提出变更后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共同盖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附件3)各一式一份,连同企业更名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简单更名”材料须于更名当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复杂更名”材料须于发生变更后下一年度3月底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流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若属于名称变更,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若属于发生重大变化但名称未发生变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认真做好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在发生更名的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地方科技部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企业对更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该企业更名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更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企业弄虚**,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本操作规程未尽事项,按《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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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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