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申办球墨铸铁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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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资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制造**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换证时,对原**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取得制造**(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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