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以下简称制造**)。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体的委托项目见附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