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两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