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有多处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
同一制造**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
第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与附件E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
第三条 A1、A2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外委。
B、C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委托的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