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口功能饮料清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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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

为适应我国加入**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作如下调整,现予公告。

一、取消碳酸饮料浓缩物进口登记制,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在我国内生产的浓缩物不再进行海关监管。但浓缩物供应**于国家已批准的灌装厂和按照核准规划设立的灌装厂。

二、国家经贸委不再逐项审批设立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灌装厂项目。取消设立灌装厂必须生产30%国产品牌的要求。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须制订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

三、为兼顾浓缩物供需双方的利益,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逐步建立浓缩物与成品价格相联系的协调机制,即浓缩物价格与饮料成品售价挂钩,随成品售价的涨跌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组织供需双方协商浓缩物价格(包括与价格相关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价格协调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中外双方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中方投资主体要强化对合营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对不能承担股权代表责任的要及时撤换,对维护中外双方合法权益贡献突出的应予奖励。

五、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促进中方与外方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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