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间与程序

价格 1.00
评价 已有 0 条评价
数量
+-
库存1
 
商家资料
 

商标局做出无效的决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举报 收藏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