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进口报关 进口乳制品清关 乳制品进口代理报关公司
乳制品:指的是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也叫奶油制品。
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等)。
第1类是液体乳类。主要包括杀菌奶、灭菌奶、酸奶等。
第二类是乳粉类。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婴幼儿乳粉和其他配方乳粉。
第三类是炼乳类。
第四类是乳脂肪类。包括打蛋糕用的稀奶油、常见的配面包吃的奶油等。
第五类是干酪类。
第六类是乳冰淇淋类。
第七类是其他乳制品类。主要包括干酪素、乳糖、奶片等。
乳制品进口报关资料:
1、合同、invoice、装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原产地证、自动进口许可(有些需要)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卫生证书;
3、首次乳制品进口清关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进口乳品半成品进口商应提供应提供对应成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保函(书面保函样版见附件)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
4、首次进口清关且尚未进行标签检验的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国外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外交途径确认(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确认);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明文件;
7、涉及其他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明文件。
乳制品进口清关要点:
1、中文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进口乳制品包装整洁,无明显破损、受潮,装箱明细与申报一致;
3、货物报检提交供应商**检验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商检前往直属地仓库开箱查验,并抽样进行相关安全检测,没有取得检疫证明不得提货销售。